问题 | 太行区管理外汇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外汇管理法规。1942年10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规定:“凡在根据地以外之商号或个人,能提取当地现金之票据(包括汇票、期票、支票存折兑条等),视为外汇。”外汇之所有权,全部属于票据之持有人。凡输出特种出口货者经工商管理局审查发给外汇登记通知书,到银行审核发给登记凭证。除特许外,不论公私商民人等如需使用外汇票据时,均须事先向工商管理局领取“入口货物凭单”,持向外汇交易所(或银行)购买外汇。外汇所有人出卖其外汇时,亦须在外汇交易所出卖。女行情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故意登记假汇票或空头支票者,以捣乱金融论罪。凡在根据地内私自买卖外汇或无银行携带外汇证明文件者,以捣乱金融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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