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共同体 |
释义 | European Communities简称《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合称。欧洲共同体中的三个共同体是3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个共同体都以各自的名义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但在派驻外交使团时,则以欧洲共同体的名义为驻某国的代表团。初建立时,3个共同体拥有各自的行政和决策机构。到1965年《合并条约》签订时,经过两次合并,3个共同体开始拥有共同的机构:理事会、委员会、议会、法院等。欧洲共同体使用的货币计算单位是欧洲货币单位。3个共同体有突出的共同之处:(1)总的目标和发展方向都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促进经济融合,实现欧洲一体化;(2)成员国相同,且拥有共同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3)共同构筑起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欧洲共同体法。但它们也有区别:(1)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一体化活动局限于各自的领域,而经济共同体的一体化则涉及整个经济领域;(2) 3个共同体的条约在各自机构的职能权限等方面的规定略有不同;(3)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法律规定在另外两个共同体中也是适用的,但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的个别规定则具有排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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