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欧洲委员会所属机构之一,是常设的司法机关。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于1959年1月2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宗旨是为了保证各缔约国遵守在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法院由同欧洲理事会成员相等数目的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咨询议会从欧洲理事会委员所提名的人员中以多数票选出。候选人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具有高级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法学家。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院负责审理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所委托的涉及解释和应用公约的所有案件。但法院只能处理欧洲委员会承认友好解决的努力失败后的案件。个人无权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有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由法院通过判决加以解决。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程序是:7名法官组成法庭,由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当事国的本国法官是法庭的当然成员,没有本国法官的当事国可以指定某一法官参加。其他法官以抽签方法选出。分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种。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判决送交部长委员会,由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如果判决不能全部或部分地代表法官的一致意见,则任一法官可发表个别的意见。接受欧洲人权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有比利时、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