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over continental shelf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的权利。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195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拟定大陆架条文草案时提出主权权利的概念,并将主权权利解释为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必要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以及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