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利益 |
释义 | 利益一般指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需要,由社会客观条件决定的,并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关系中,各种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第307页)。利益可分为客观利益与主观利益、现实利益与臆想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等,最能够揭示利益的阶级本质的划分是分为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法是调整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工具,它首先确认、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节、解决各种利益矛盾,预防和制裁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经济和政治统治,必然使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从而使统治阶级的利益得以巩固,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被剥夺或压抑。在利益的阶级划分的同时,也存在为社会各阶级都认可,促进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也由法律予以促进。但不能因为法确认这些利益而否认法的阶级倾向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认、分配、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法承认利益差别努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即促成社会发展中的效率,又力图实现社会公正,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统治阶级利益的发展必须利用法调节利益主体的行为,这也是生产关系本身的要求,离开法的保障,这些利益将是不稳固的。被统治阶级为了发展本阶级的利益,在一定时期和限度内,也会利用现行法律制度。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本阶级的状况,使本阶级的利益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变革经济关系的性质。一种新的、进步的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会对旧制度的瓦解起促进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同时也存在着矛盾,社会主义法是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法确认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对劳动人民利益的保护和促进,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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