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沿海开放城市 |
释义 |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4年5月决定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即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在沿海14个城市中,有条件的城市,可经国务院批准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利于更好地安排引进技术先进的项目。上述14个沿海港口城市对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享有自主权。有权自行审批的生产性项目有凡属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本息的项目。有权自行审批的非生产性项目有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投资额不论多少)。此外,14个沿海港口城市对前来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