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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符号学
释义

法律符号学

又称“符号学与法律理论”、“符号学法学”。应用符号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说。符号学法律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形成于60年代,到80、90年代出现了专门的学术著作和学会活动。法律符号学一般分为两种:(1)基于法国A.J格雷马斯(Greimes)符号学的法律理论。(2)基于美国G.S.皮尔士(Peirce)符号学的法律理论。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法律理论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法国,英国也有其代表。格雷马斯理论渊于欧洲大陆的结构主义F.D.索绪尔(Sanssure)的语言学。另一代表人物B.S.杰克逊(Jack-son)在其《符号学和法律理论》(1985)一书中,也特别重视格雷马斯的著作,尤其是格雷马斯对法国1966年公司法的符号学分析。他们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符号体系。在其中,存在着法律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存在着组成结构的基本学位即角色与功能。他们应用结构主义符号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的组合结构和范例式结构,并设立法律的符号学模型,提出较为系统的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律理论。皮尔士的符号学法律理论渊源于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和逻辑学,其力量主要集中在美国。1984年美国建立“法律、政府和经济符号学研究中心”,1985年成立“法律和符号学国际协会”。皮尔士符号学法律理论的代表人物有R.卡文尔森(Kevel son)、P.古德内奇(Goodrich)。他们也把法律当成一种符号系统。卡文尔森提出了法律符号学的六大领域:(1)由符号及其符号关系构成的法律体系; (2)法典反映社会生活的命题; (3)“对话式”的法律推理结构;(4)逻辑、伦理和价值之间的关系;(5)法律程序中虚拟的角色;(6) O.W.霍姆斯法律概念和J.奥斯丁法律概念之间的冲突。作为整体的法律符号学,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法律符号学家们把法律当作是一种由法律符号组成的符号体系,应用符号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他们认为符号学是一种元科学,所以其符号学法律理论仍是一种科学的法律理论。他们支持实证主义,摒弃“形而上学”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符号学是西方当代科学主义在法学中的反映。其次,法律符号学家们把法律视为一种广义的语言现象,受到语言哲学、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很大。在其理论中充满语言学的专门名词术语,注重分析法律语言的特点,甚至把法律归结为法律的言语行为。再次,法律符号学家们重视实在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从美国的实在主义法学和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中广泛吸取法学的素材,强调法学中的动态观念,开放观念,注重法官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该学派对于法律的结构与功能、法律语言、法律解释、法律控制等法律专门问题也有专门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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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