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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格陵兰案
释义

东格陵兰案Eastern Greenland Case

常设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挪威政府在1931年7月10日发表一项声明,宣布东格陵兰从北纬71°31′到75°40′的地区(东格陵兰地区)应由挪威主权管辖。丹麦政府反对这项声明,并向国际常设法院提出请求书,声明整个东格陵兰已在丹麦主权的管辖下,请求法院宣布挪威1931年的声明为非法和无效。挪威则认为东格陵兰地区本来是无主地,丹麦从来没有在该地区行使主权,挪威以先占而取得了该地区的主权。国际常设法院于1933年4月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称:自1380年丹麦和挪威联合并于1450年选丹麦王为国王以来,格陵兰的主权一直由丹—挪王室行使。1814年丹麦国王把挪威割给瑞典时,格陵兰仍留在丹麦王国内,由丹麦行使主权,丹麦已因平稳和连续的占领对整个格陵兰取得有效的主权权利。国际常设法院还根据丹、挪两国后来签订的条约和协定,特别是从挪威外交大臣爱赫伦于1919年7月22日回答丹麦公使的信中,找到丹麦对格陵兰的主权已为挪威承认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定整个格陵兰均属丹麦主权管辖,挪威有义务履行其不要求格陵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主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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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