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臂法律 |
释义 | Long Arm statutes美国一些州规定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根据早期英国的古老惯例,被告的“出现”是属人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即警长必须将被告抓住并使被告的人身“出现”于某法院,该法院才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美国在早期承袭了英国的惯例,传票和起诉书必须在法院管辖区内送交给被告,被告本人的“出现”是对人管辖的基础。这种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日益不能适应经济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世纪30年代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认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除了在其注册或居住的州营业外,也可以在其他州进行营业活动,因此而发生的诉讼,在营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当事人将更为方便,最高法院于是对被告的“出现”作了新的解释,认为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及其代理人的经济活动也构成“出现”,根据这种解释,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不少州颁布了“长臂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在某一州发生了侵权行为,违背合同义务,因拥有、占有、使用不动产而发生争执等这些方面的案件,可以受该州境内法院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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