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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嫡违法
释义

立嫡违法

中国古代违犯宗祧继承制,不立嫡长子承后的犯罪行为。商代帝乙统治时期,在王权与宗法双重关系的作用下,嫡长子继承制终于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如《吕氏春秋·当务篇》说:“(帝乙时)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已被严格确定为法律。西周进一步确认与推行宗祧继承制。宗祧即宗族宗庙,宗祧继承就是嫡长子承袭祖宗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等权利和义务。周宣王欲立鲁武公幼子戏为承继诸侯,遭至群臣反对,以为“是教逆也”。西周嫡长子继承制推广到社会,对各阶层乃至平民都具有相当的影响。汉代总结战国、秦“立嫡不以长”的教训,明确规定贵族的职位与官爵的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正如《汉书·窦婴传》说:“父子相传,汉之约也”。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唐,“立嫡违法”作为一种罪名为国家大法确定下来。《唐律疏仪·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立长者如之”。疏议解释说:“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当徒一年。”并引《唐令》说:“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以防“户绝”。宋朝制《刑统》时承袭唐制。明、清在承袭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大明律》与《大清律·户律》户役门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同时规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者,杖六十,”如“继子不得于所居之亲,听其(家长)告官别立。即所立继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洽,听家长告官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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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