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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梅格求偿案
释义

梅格求偿案Merge Claim

美国—意大利调解委员会1955年裁定的案件。梅格于1909年在美国出生取得美国国籍,在她24岁时与一位意大利人在罗马结婚,根据意大利法律因结婚而同时取得意大利国籍。1937年前她与其丈夫生活在意大利。这期间,她丈夫在东京意大利驻日本大使馆任翻译,她陪同其丈夫住在日本。在日本,美国总领事应其请求登记为美国公民。她与其丈夫在日本一直住到1946年,之后持美国驻横滨领事给她签发的护照回到美国居住9个月。之后她又回到意大利和她丈夫一起生活。她一到罗马便到美国大使馆登记为美国国民。1948年美国根据《意大利和平条约》第78条向意大利提出赔偿战争损失的请求。意大利驳回请求,理由是原告是意大利国民。有关原告双重国籍的争议提交美意调解委员会解决。委员会引证了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保护”;第5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这些规定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排除了在双重国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权,而且只能以有效国籍为依据。为了确定有效国籍,习惯住所是主要标准之一,另外还有经济、社会、政治、民事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委员裁定,梅格夫人不是《和平条约》第78条中所指的美国国民,因其家庭在美国没有习惯住所,没有利益所在,户主没有永久性职业。她持意大利护照到日本,从1937年到1946年一直和其丈夫住在日本,也没作为日本敌国国民的意向。因此,美国无权代表她向意大利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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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