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律草案 |
释义 | 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沈家本等上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因督抚大员们的反对被搁置后,出于仿行立宪的需要,诉讼法分刑事、民事重新修订。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二十七日,沈家本、俞廉三将新订的《民事诉讼律草案》奏上,由于中国从未有过单独的民事诉讼法典,所以和四天前上奏的《刑事诉讼律草案》一样,采自外洋。该草案共分四编,八百条,依次为,第一编:审判衙门,下分五章: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下分七章: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助;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下分五章:总则、地方审判厅之第一审诉讼程序、初级审判厅之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下分五章:督促程序、证书程序、保全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草案上奏后,清廷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后因辛亥革命爆发,清朝速亡而未颁行。参见《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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