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
释义 | 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上级人民警察机关、公安机关内部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主要包括:(1)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于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及是否妥当,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侦查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审查看守所、监狱的活动,主要指对收押、在押和释放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手续是否完备,对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和逮捕未决犯以及临时羁押某些罪犯的工作,对监狱贯彻执行监狱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2)行政监察监督。国家监察机关对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根据有关行政监察法律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行政监察监督主要包括: 监督人民警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受理对人民警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人民警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人民警察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分别对不同层级的人民警察进行监察监督。(3) 行政监督。是指在警察机关内部,上级警察机关根据行政层级的隶属关系对下级警察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通过报告、检查、审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直接监督和通过行政复议进行间接监督。主要内容有:上级人民警察机关监督下级人民警察机关的执行活动,对下级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4)社会监督。指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或者公民自行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举报等活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发布。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5)机关内监督。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具体执行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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