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工作坊的合同欺诈 |
释义 |
【案件介绍】 当事人:武汉市桥口区一家手工艺品作坊(个体性质)。2006年11月,有关各方开始与他人签订合同,委托加工十字绣、智力花环和鞋垫。合同规定委托方为承包方提供加工技术,承包方支付定金360元(培训费)。承包人应按委托人规定的生产计划将加工后的成品移交给委托人,验收合格后结算。截至2007年6月,双方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加工合同,并收取了288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开始履行合同。由于当事人故意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在客观条件下不能实现产品产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承包人违约,骗取定金。双方还承认存在主观和故意欺诈 2007年6月,桥口区工商分局调查收集了本案证据,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关于查处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投机活动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依法作出:责令返还被骗财产,处以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件审理]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欺诈意图。合同案件的当事人非常狡猾,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本案当事人有一定的认识,希望因对方“违约”而造成向对方支付定金的心理状态。很明显,当事人有欺诈的主观意图。当事人有欺诈行为。其行为一般包括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定了承包商在客观条件下无法实现的产品产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承包商违约,从而骗取承包商保证金,构成事实欺诈。客观上,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交付押金并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和资源进行处理,但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本案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多为外来人员、农村居民和无业人员,涉及多个省、县、区。由于这些人缺乏法律知识,他们很容易被当事人的表面现象蒙蔽,与当事人“自愿”签订和履行合同,损害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桥口分行认定的事实成立,当事人的欺诈行为符合上述行为特征,而且描述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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