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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常设法院
释义

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4条创立的常设性的国际司法机关。《盟约》第14条规定:“行政院应筹拟设立常设国际法院之计划并交联盟各会员国采用。凡各方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之。凡有争议或问题经行政院或大会有所咨询,该法院亦可发表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国际联盟行政院在1920年2月13日任命了一个法学家委员会,以草拟《国际常设法院规约》。1920年8月5日,法学家委员会向国联行政院提交了《规约》的计划草案,经国联行政院和大会审议和修改后,国联大会于1920年12月13日通过了《规约》。根据国联大会的决议,《规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于1920年12月16日向国际联盟各会员国开放签字和批准,并于1921年9月2日第22份批准书交存时生效。《规约》于1929年修订过一次,修改后的《规约》于1936年2月1日生效。应荷兰政府的请求,国际常设法院的永久地址设在海牙和平宫。1921年9月14日至16日,国联大会和行政院进行了第一次法官选择,选出法官11名和候补法官4名(1929年,取消了候补法官,法官增至15名),任期9年。全体法官于1922年1月30日在海牙和平宫召开第一次会议,草拟《国际常设法院规则》。1922年2月15日,法院在海牙正式宣告成立。根据《盟约》第14条,国际常设法院的职权是:(1)对当事国提交的任何国际性争端有权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2)对国联行政院和大会提交的任何争端和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在1922年至1940年间,国际常设法院共对29起国家间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常设法院实际上于1940年2月已经停止活动。1946年1月30日,全体法官宣布辞职。同年4月18日,国际常设法院根据国联大会的决议正式宣布解散。同一天,国际法院宣告成立。虽然国际常设法院是通过并由国际联盟建立的,但它不是国际联盟的司法机关。这两个机关之间的紧密的联系,例如,国联行政院和大会定期选举法官并有权请求国际常设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该法院历来不是国际联盟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规约》历来不是《国际联盟盟约》的一部分一样。尤其是国际联盟成员国不自动地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只有在1920年议定书上签字并予以批准的国家,才是规约当事国。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订立《国际常设法院规则》,其后曾3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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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