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Civil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ren Abduction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45条,主要内容是:《公约》的宗旨是保证从任何缔约国被非法带走或扣留的儿童迅速返回,并保证缔约国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有效尊重,为此,各缔约国应采取最迅速的程序和一切适当措施,以保证儿童迅速返回和保护探望权的行使。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适用于紧接监护权或探望权受侵害前惯常居住在一个缔约国内的未满16岁的儿童。“监护权”包括有关照顾儿童人身的权利,特别是决定儿童居所地的权利;“探望权”包括在一定期间内将儿童带往其惯常居所以外的地方的权利。《公约》规定,根据紧接儿童被带走或被扣留前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带走或扣留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属于个人、机关、团体的共同或单独监护权,而且,在带走或扣留儿童的当时,如果这种监护权实际上已经行使或者如不被带走或扣留也已经行使,就应认为非法。关于儿童的返还,《公约》规定,由监护权被侵害的个人、机关、团体向儿童惯常居所地国或其他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协助,中央主管机关如有理由相信儿童在另一缔约国,应迅速将申请书转到该缔约国中央主管机关,并将情况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或申请人,儿童所在国中央机关应采取一切措施以达到自愿返还儿童的目的。此外,有关返还儿童的诉讼程序亦应迅速进行,即使开始诉讼程序的日期从非法扣留或带走之日起期满一年,也应命令交还,除非能证明该儿童现已转居于新环境中。但是,只要能证明在带走或扣留儿童时,监护者实际上未行使监护权,或对带走、扣留已事先同意或事后默认,或者返回会使儿童遭受伤害,或者已成熟到宜考虑其观点的儿童拒绝返回时,被请求国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得拒绝命令返还该儿童。在考虑上述情况时,司法及行政机关应重视儿童惯常居所地中央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所提供的关于该儿童社会背景的材料。被请求国司法或行政机关在确定某一非法带走或扣留儿童是否属《公约》规定范围时,得直接斟酌该儿童惯常居所地国法和儿童惯常居所地国法院所作的关于该儿童被诱拐的裁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