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在防治传染病的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❶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❷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❸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