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权利说 |
释义 | 又称“天赋人权说”。宣扬人天生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学说。由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倡导。主要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狄德罗,美国的潘恩、杰佛逊等人。他们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由于思想家们各自的政治主张不同,对这一学说的解释不尽相同。格老秀斯和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后,全部交出了自然权利而受制于君主的绝对统治。斯宾诺莎和洛克认为,国家建立之后,人们仍然保留一部分自然权利。洛克强调,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们就有权反抗。卢梭则强调,人们订立契约交出自然权利给了社会,形成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如果统治者侵犯了人民的这种权利,人民就有权推翻这种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学说。这一理论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最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但是,它把这些权利看成超阶级的超历史的自然秉赋,却不是科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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