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律师法规。1920年12月公布施行。共6条。章程规定,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公民,若在本国取得律师证书并执行律师职务,并经中国司法部审查属实,即可依据中国修正律师暂行章程的规定,申请中国政府核发律师证书。在依法登记加入中国律师公会后,允许其出庭执行律师职务,但只限于办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的诉讼案件,处理受无领事裁判权国人委托办理的事务。1922年2月,北洋政府修正了该暂行章程,改为曾在本国充任过法官的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在华公民,经中国司法部审核认为堪充律师者,也同样准许发给律师证书,执行律师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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