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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纪律
释义

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纪律

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纠察队员的政纪处罚和刑事法规。1925年11月18日公布,10条,1926年3月9日再次公布。规定纠察队委员会绝对服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或省港罢工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纠察队委员如有失职及违法情事,得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或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科以应得之惩罚。并规定“委员之受惩罚,应比委员会下之各级队部职员之惩罚,加重一等”。纠察队委员会有指挥及裁制全队之绝对权力。纠察队委员会对于下级队部职员及队员之惩罚,分为下列四等:第一等,凡包运粮食,盗卖截货,私运华人往港澳沙面,掳人勒索,吞货自肥,违抗命令,截留公款者,处以枪毙(须经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能执行)。第二等,凡失误戎机,遗失枪械及群众威逼上级机关者,处以监禁或解散之惩罚。第三等,凡玩忽职守,侮辱长员,越级言事以及赌博、宿娼、酗酒闹事者,处以撤差或监禁之惩罚。第四等,其他错失,由各队长员酌量处以申斥、罚立正、打手掌之惩罚。此外还规定枪械须由总部发给,不得私自购置或借用,违者没收。各级长员如果串同属员犯一二等罪者,应罪加一等。如实不知情,乃管理无方,疏于防范,应记过一次;如记过三次以上者,应由纠察队委员会公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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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