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第一个税法。1931年11月28日公布,共5章22条。确定征税的原则是:“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什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即“对于任何方面都只是征收一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税种分为农业税、商业税和工业所得税。(1)农业税,以主要农产品作为收税标准,副产品不征税。规定一定起征点,税率按数额分级逐渐累进。对富农得加重。具体办法由各省酌情确定。如江西省规定,农产品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以干谷4担以上,开始征税,税率1%,5担2%……以下收获量4—8担每担增加税率1%;9—13担,每担增加税率1.5%;14—15担,每担增加2.0%;最高至15担以上,征收16.5%。富农则以2担起征,税率1%;3担征收2%。(2)商业税,实为营利所得税。按资本多少分为13个等级。不满200元者免征。200元—300元为第一等,税率2%;301元—500元为第二等,税率2.5%;……最高到10万元为第13等,税率18.5%。(3)工业税,为促进苏区工业发展,暂时免征工业品的出厂税。只征工业所得税,即按资本多少,征收其利润所得税,税率较商业税为轻。1932年7月对此税则进行修改,提高税率,扩大了征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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