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基本法,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作了部分修改。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有:(1)确认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这个专政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势力,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经济建设,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政权的组织形式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日常政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的人民委员会处理。(3)工农劳苦民众在16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工农劳苦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婚姻自由,信教自由,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等。(4)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取消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取消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废除不平等条约,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收回租界、租借地,帝国主义的银行、海关、铁路、矿山、工厂地一律收回国有。(5)、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实行民族平等;对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族和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对于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享有苏维埃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等。这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工农劳苦大众利益的宪法,它的制定为我国革命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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