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晋西北行署制定的司法文件。1942年3月1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17条。具体规定行署司法处及其所辖各专署和各县府定期派推事或裁判员深入下层,巡回审理其管辖之民刑诉讼案件。行署和专署推事每次出巡应先期布告,县裁判员出巡应向村调解委员会考查有无应行检举的刑事案件和调解不成自愿起诉的民事案件。推事巡回审判管辖不服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和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控告的案件。裁判员巡回审判管辖民刑第一审诉讼案件和代行检举的刑事案件。行署推事巡回审判在县政府开庭,裁判员巡回审判在区公所开庭。行署巡回推事判决死刑或三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二千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应送行署决定后宣示,其他案件以行署名义借用县印制判。裁判员对应判处六个月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五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应送县按通常诉讼程序批判,其他案件以县府名义借用区公所图记制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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