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西北抗日根据地的村政组织法规。1942年4月修正公布。共21条。主要内容: (1)村国民大会为村政权之最高权力机关;村代表会为村国民大会闭幕后之村政最高权力机关。村国民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并兼任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及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村代表任期1年,连选连任。村国民大会及村代表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主席、副主席及委员会会长和委员;督促检查村公所执行村国民大会及村代表会决议案;创制并复决村公约;批准村预算,审查村决算;议决村有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事项及村政兴革事项;审议村公所及其他方面交议事项。村国民大会、村代表会分别为每年、每3个月开例会1次,经村公民1/5以上要求或村代表会决定者,即应召集临时村国民大会;经村公民1/10以上或村代表1/5以上或村公所请求者,应召集临时村代表会。村国民大会及村代表会例会及临时会,均须有应到会人半数以上出席,方得开会;须有过半数出席人同意,决议方为通过有效。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取决于主席。村代表在会议时的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非经代表会许可,在会期间不受逮捕或拘禁。(2)村公所为村政权机关,设正副村长各1人,由村国民大会正副主席兼任;书记1人,由村代表会选任,不限于代表。村公所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粮秣、调解、锄奸等委员会。村长领导各委员会工作,综理全村政务,副村长协助村长处理政务;各委员会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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