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效果如何 |
释义 |
1、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成立与效力理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除国有独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外,其他公司无审批登记要求,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应采用设立与生效原则。(2)设立无效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受设立无效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的有效条件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设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有限责任股份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如果不执行此程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4)效力未定理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既要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保护转让人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在审判结束前能够取得协议的,补充、更正该协议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如前文分析,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何协调公司人格完整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公义应当明确建立类似合同保全制度的公司人格保全制度,赋予公司及其他股东解除此类合同的权利,并将此类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法律原因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可能损害公司的人格尊严,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对其他股东而言,损害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影响了其对公司的现有影响。因此,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 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害是可能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行使撤销权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平衡,法律不应干涉。但是,只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股东转让股权的合同就应当解除。将这种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有两个好处:一是鼓励交易,适当保护股东的股权自由转让和第三人的权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受让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不需要研究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保护公司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这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有效合并理论不排除对公司人格完整的保护。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排他性期限为30日。股东与第三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要求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相关登记,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公司行使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股东和第三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日期,比合同签订的日期容易把握,并能及时稳定股权转让、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收到股东变更股东登记的请求时,应当要求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行使撤销权。在此期间之后,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要求撤销。公司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确认受让人股东的身份。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撤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听了之后,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时,经确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转让股东将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异议股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是转让股东不再转让其股份,继续保留原股份,不会引起纠纷。第三,转让股东坚持转让股份,但持异议的股东拒绝购买,使股东失去了有利的转让机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