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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股权确认纠纷
释义

股东资格由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确认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普遍共识。各国公司法普遍要求各类公司都应有规范的股东名册,及时记录股东的频繁变动。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主张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股东登记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只属于申报登记和证明登记,不属于创设登记。因为该股权是通过加入公司、加入公司或者转让、继承、受让股权或者合并公司取得的,而不是通过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取得的。其次,在公司与股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请求分配利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公平性的最重要、最本质的标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表明签署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即行为人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股东都应该签署公司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注册公司章程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具有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指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出资证明书只是凭证权利证券,不是授权证券。在我国的公司经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不能以无出资证明书或标准出资证明书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也可以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出资证明书是虚假的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无效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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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