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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行政诉讼
释义

涉外行政诉讼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其特点是:(1)原告、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包括没有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团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属外国组织。这是涉外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特点。(2)被告必须为我国的行政机关。以外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属我国的涉外行政诉讼。(3)诉价标的必须是我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4)涉外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案件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主持、指挥涉外行政诉讼的机构是我国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主持、指挥行政诉讼不属我国涉外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外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章对涉外行政诉讼作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一样,受《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它和《行政诉讼法》其他规定的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凡《行政诉讼法》第10章“涉外行政诉讼”中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其他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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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