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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释义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规章。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2月13日颁发、同年8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1m3、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分总则,设计,制造,安全装置与标志,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附则等6章,共55条。《规定》强调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足够的加工装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槽车。槽车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槽车总图和主要部件图。槽车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明晰、无损。槽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劳动、公安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经常对操作、运输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槽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破裂、燃烧、撞车、翻车等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而造成罐体或附件严重损坏时,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子以记录存查。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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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