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 |
释义 | 涉外行政案件由哪一国法院管辖和由该国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审理,这是审理、裁决涉外行政案件的前提。一国法院对某涉外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进行了管辖,即构成不当管辖,侵害了具有管辖权国家的主权和司法权,其所作的裁定和判决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对某涉外行政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该国某具体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法院依据不当管辖所作的裁决,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执行。在我国境内的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不能以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否则,就构成对我国主权的侵犯,其裁决属于无效,也不会得到我国的承认和协助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由我国哪一级和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章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对该章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必须看到,即使不动产在外国,也只能是作为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间接事实,使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但由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个例外。涉外行政案件的管辖,除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外,根据需要,有时还适当参照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的还要参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司法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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