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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财产保全
释义

涉外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应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涉外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提请,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以限制被申请人处置涉讼的或处于争议状态的财产,进而保障权利人能有效地实现权利。涉外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后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由涉外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即解除财产保全。诉后财产保全由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实施财产保全已无必要时(如申请错误、案件审结等情形),人民法院即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涉外仲裁财产保全先经当事人申请,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外财产保全的主要特点:(1)涉外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并实施;(2)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实施财产保全;(2)涉外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是船舶、航空器等大宗财物,并多采用异地扣押的方式。因此,在需要时,有关单位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所需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涉外财产保全已无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下达解除保全的命令,并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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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