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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草案)
释义

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草案)

抗日战争时期淮海区制定的刑事和行政法规。为了保障人权,实行法治,严整行政纪律,特规定:(1)除现行犯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以外,非有县政府或法院签发之拘票,不得擅行拘捕,否则即以非法拘捕论处。(2)村公所拘捕人犯应于24小时内,区公署拘捕人犯应于48小时内解送上级机关。逾时不解者,即以非法羁押论处。县政府羁押人犯,在侦查中不得逾两月,在审判中不得逾一月。(3)民事被告人除合于管收规则者以外,不得管收。民事被告人如有逃亡之虞者、有刑事犯罪之嫌疑者、判决确定后,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不遵判履行者,得管收之。(4)执行拘捕时,除因人犯拒捕而必要之措施外,不得侵害人犯之身体。羁押与审判时,不得对人犯施以拷打、凌辱或其他虐待之行为。(5)公务人员违犯本规定者,应由任免机关给以下列行政惩戒:告诫;申斥;记过;停职;撤职。如情节重大者,并得送司法机关处以拘役或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公务人员非法扣押人犯时,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控诉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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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