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人权学说洛克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念。近代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主要内容。其人权学说主要见于著作《政府论》(1690)。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受体现理性的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财产的自由状态。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谁也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民拥有天赋的、不可变更和否认的权力。为了保证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相互约定建立国家,授予统治者以一定的权利,放弃在自然状态时所拥有的某些权利,但仍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不可让渡的权利。统治者如违反建立国家之约定的目的,人民有权反抗,另立统治者,甚至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应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遵循公权原则。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能由民选的立法机关行使之。同时,立法机关也不得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体现理性精神的自然法,必须是正式公布的、确定的、经常有效,必须对贫富一视同仁,必须是实行宗教容忍、确认信教自由的。洛克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命题,及主权在民的思想原则,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