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候选人职业资格 |
释义 | 公民成为候选人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条件。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议员候选人的职业限制,规定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的职业主要是贵族、法官、文官、军人、警察、宗教人士等。例如,英国规定,贵族、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会的神父,没有下院议员的被选举权。墨西哥规定,现役军人、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高级职务官员、宗教牧师无被选举权。圣马力诺规定,担任宗教和警宪职务的公民无当选议员资格。以色列规定,总统、二位教长、在职法官、国防军参谋总长、在职其他宗教长老、牧师、高级官员和军官不得为议员候选人。印度规定,在印度政府或任何邦政府担任任何有收益职位者,均不能当选及充任人民院议员,但在中央政府担任内阁成员或在邦政府任行政委员者,不得视为有收益职位。美国规定,在联邦政府任职的官员在其任期内不得为国会议员,曾任国会议员、联邦政府官员、各州州会议员、行政官或司法官而宣誓拥护美国宪法的人,如曾参与对美国的动乱、反叛或帮助美国的敌人,不得担任国会议员。此外,大多数国家还规定州议会或地方议会的议员不得兼任全国议会的议员,唯法国例外,法国准许国会议员兼任地方议会议员。上述职业资格是消极性的,即禁止某些职位的人担任议员,实行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这些职业应该是中立的,不应参与政治;可保持国家机构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以保持选举的公正性等。与此相反的做法是采取积极性的职业资格限制,即规定只有具有某些职位的人才能当选议员,例如,哥伦比亚规定,只有曾任总统、副总统、内阁部长、省长、议员、外交官、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国务委员、国家总监、国家总检察长、共和国总审计长或行教10年以上的大学教授方有资格当选为参议员。马尔代夫规定,属逊尼派穆斯林的人才有当选资格。西萨摩亚规定,只有具有“马他伊”(家长、族长、酋长)头衔的人才有被选举权。实行积极的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因有:议员职务重要,需要有经验的相当资格的人才能充任;宗教统治的原因;阶层统治的原因等。除上述两种做法外,许多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前苏联、匈牙利、朝鲜等国家规定候选人不受职业限制,这是基于:被选举权的平等论,即认为任何公民的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不应受到职业的限制;阶级论,即认为任何职业的官员都非中立的,他们积极参与为本阶级服务的政治是理所当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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