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赤道几内亚1982年宪法 |
释义 | 1982年8月15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的赤道几内亚第3部宪法。主要内容:赤道几内亚是一个主权、独立、民主、统一的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全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其职权有,批准、颁布或否决人民代表院通过的法律议案,谈判和批准国际条约,宣布战争或签订和约等;总统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职位暂时空缺时,由总理、人民代表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1名国务委员和国防部长组成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总统辞职、被宣布不宜工作或死亡时,由国务委员会主席暂时代理其职务,并在40天内举行总统选举,但前总统任期已满4年时,代总统将代理至前总统任期结束。设立国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政治、社会生活民主化进程的最高权力,监督法律的制定,根据宪法确认总统候选人资格,公布总统选举结果并接受或拒绝总统的辞呈;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由总统任免,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国防部长是当然成员。立法权由人民代表院行使;代表院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并可应总统或3/4议员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议员最少为45人,至多为60人,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在听取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解散人民代表院并宣布进行特别选举。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院长及其他成员均由总统任免;设立最高检察院行使监督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的执行的职能,正、副检察长亦由总统任免。宪法的修改须由人民代表院3/4多数赞成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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