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 |
释义 |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意志的机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召集所有登记在册的破产财产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使之成为全体债权人行使债权和破产参与权的最高决议机构。其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以及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享有会议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此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如实回答债权人提出的关于破产事项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有两种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是不定期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还可以在占无财产担保但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有三项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能够达成和解,债权人会议还有权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定期听取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一般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如果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既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又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不论其是否出席会议,也不论其是否投票赞成)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决议内容违法、表决程序违法等),不论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都有权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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