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请官物 |
释义 | 唐朝有关吉凶大事官吏请借官物以及定期归还的法律规定。许慎《说文解字·八上·人部》说:“假,非真也”,“借,假也”。古代“假”、“借”相通,假请即请借。唐朝官吏遇有婚丧大事,允许请借仪仗、毡褥、帐幕等官物。但法律要求事毕归还。如《唐律疏仪·厩库律》规定:“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但是,官吏本人“私服用者,加一等”处罚。如果遗失所借官物,必须“自言所司”,可以免罪,但须如数赔偿;不如实向所司申报者,“准盗论减三等”,而且要如数赔偿。用以保障仪仗等官物的正常使用。唐律有关“假请官物”的规定,影响又及于后代,宋、元、明、清承袭唐制,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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