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候选人财产资格 |
释义 | 公民成为候选人所必须具备的财产条件。现代世界各国候选人的财产资格主要表现在一些国家所实行的选举保证金方面,即有些国家规定,公民若成为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一定数目的金钱做保证,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不足法定的比例,保证金就被国家没收。例如,英国规定候选人的保证金为150英镑,如候选人未获他所在选区的选票的1/8,保证金即被没收。法国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为1,000法郎,参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为200法郎,如候选人未获全部选票的5%,保证金就被没收。日本、印度、美国、伊朗、加拿大、黎巴嫩、利比亚、泰国、南非联邦等也都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实行选举保证金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防止滥用被选举权,维护选举的严肃性,但对于穷人来说是难以支付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一小部分人的被选举权。除选举保证金之外,现在仍有极少数国家规定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例如,加拿大规定参议员选举人的财产资格为在其所代表的省、地区至少拥有价值400加元的财产;冰岛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是具有经济责任能力的公民。有些国家曾规定被宣告破产者或救济者不具有当选议员资格,如英国1933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缘于邪恶行为被宣告破产者以及接受贫苦救济者,不得当选为地方议会议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候选人不受财产资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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