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判决又称“补充判决”。在终局判决的主文遗漏应判事项时,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补充作出的判决。其作用在于弥补判决的遗漏,使同一案件的应判决事项都能得到法院的实际判定。应当作出追加判决的情形主要有: ❶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法院审理的部分诉讼请求的遗漏; ❷诉讼请求虽都经判决,但判决的实体处理意见不明确,难以遵照执行; ❸判决未能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如果判决发生事实或证据方面的遗漏,不得作为追加判决的理由。追加判决也是终局判决,与其他终局判决有同等的效力。追加判决与中间判决或一部判决之后的判决不同。在中间判决或一部判决作出后再作出终局判决或全部终局判决,是因为先前的判决没有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或没有全部处理,需要在案件全部审理清楚后再为判决行为,并不是由于先前的判决对应判决事项发生遗漏。它们均是基于案件的需要与可能,由审判人员依法进行的。追回判决,则往往是由于审判工作的疏忽造成判决遗漏,而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