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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南行政公署暂行组织法
释义

苏南行政公署暂行组织法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苏南行政公署组织法规。1943年5月1日苏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5章25条。规定为加强并统一苏南区行政领导,增进行政效率,推行抗战法令,实现民主政治,巩固与建设抗日民主根据地,特设苏南区行政委员会,并设行政公署作为行政委员会的政务机关,下设秘书、民政、财政、文教4处及法院、公安局。行政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13至21人,任期2年。秘书长、各处处长、法院院长及公安局长,由行政委员会推定,行政委员得兼任各处、院、局长。按事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参议、咨议若干。内部组织根据敌后斗争形势,以精干为原则设置。为便利各处、院、局领导管辖各县政务,得酌量情形委派专员代表公署管理2至6县工作。行政公署得根据行政委员会决议,对本区行政颁布命令及制定各种单行法规、条例。正、副主任对行政委员会负责,总理计划、指导、考察全区政务及行政人员任免;秘书长及民政、财政、文教等处及公安局、法院按规定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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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