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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区劳动保护法
释义

苏区劳动保护法

调整苏维埃区域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劳动保护法。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1930年6月21日《劳动报》公布。共8章、44条。主要内容为:(1)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工资制。(2)休息时间:每星期连续休息时间、革命纪念日及节日停工利息、年休假,上述休息时间工资照给。(3)工资:一般工资不得少于当地苏维埃政府机关规定的最低工资,工资发给须一律现金,禁止任何方式积欠工资与克扣工资。(4)女工及未成年工人:绝对禁止雇佣未满14岁的男女工人,禁止妇女及未成年工人从事劳苦笨重及有碍卫生工作,同工同酬,女工产假和哺乳时间。(5)保障与抚恤:雇主应遵守苏维埃政府工厂法令,工厂内设置完备的卫生、防险设备;因工致死、伤或残废之工人,应按政府规定给以抚恤金;工人或工人家属发生疾病、伤害等事,由工厂给费调治。(6)工会:工会为代表工人利益机关,有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团体契约之权;应计划改善工人经济生活及文化教育辅助事业,并赞助苏维埃经济的发展;应选派劳动监察员,随时监督劳动保护事宜;发现不利于工人的劳动契约时,得随时提出要求解除。(7)社会保险:疾病医药津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失业时的津贴;残废衰老津贴;死亡、失踪工人的家属津贴;生育、结婚、丧葬及意外灾难津贴;社会保险由工会办理。(8)劳动保护监察事项: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律事件,应受政府的行政处分或司法处分;关于审讯及处理违反劳动保护法案件细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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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