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方式二审合议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的审理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二审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应从有利于二审的职能作用,以及便利群众,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的原则出发,并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❶直接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即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护,然后评议判决。包括二审合议庭成员携卷深入发案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按上述审理程序就地开庭审判。这种审判方式基本上是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庭审时,先由1名审判员简要说明第一审判决的事实、理由和结论,然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陈述理由,抗诉案件则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说明抗诉理由。接着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法庭辩论时,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发言,辩护人辩护,再由检察员发表意见;抗诉案件则是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双方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结束,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对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也抗诉的案件,应按抗诉程序审理。庭审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说明抗诉理由,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判决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判决书可先写明抗诉机关,后写明上诉人等。开庭审理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开庭调查、审核而又不宜或不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❷书面审理的方式。即不传唤当事人,也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上报的案卷材料,便依法进行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形式。具体做法:先由主办审判员报告案情,向合议庭介绍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根据、理由,上诉的理由,答辩的理由;再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全案进行审查。审查结束,有检察员参加的,可由检察员发表意见,然后休庭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根据审判实践,书面审判一般只适用于下列两类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或抗诉只是对量刑提出异议的案件,但反革命案件、死刑案件除外。 ❸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即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或询问证人,对事实、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弄清案件事实、证据后,进行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具体做法:在主办审判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某些不清楚的事实、情节,通过提审被告人或者询问证人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的结果,认定案件事实,交由合议庭评议、判决。这种审理方式适用于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某些次要事实情节不清,需调查核对弄清事实、庭审后即可作出判决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