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共17条。主要内容:(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2) 人民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15人至21人,主任主持委务,副主任协助。(3) 人民监察委员会会议议决有关监察工作的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总结经验。(4)设第一、第二、第三厅及办公厅,分别掌管监察及通常行政事务。(5) 人民监察委员会向有关机关或国营企业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各该机关部门应即提供必要材料,并须派员协助,不得拒绝或推诿。(6) 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事件,得分别使用检举、纠正、惩处、建议或表扬等方法。(7) 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委务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厅厅长、副厅长参加。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颁布后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