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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刑名断例
释义

绍兴刑名断例

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评事何彦猷等整理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案例而制成的一部判例法规。据《玉海》卷六十六载,绍兴三年(1133)正月,因适用法律混乱,高宗手诏有司着手察检,次年七月又“令大理丞评刊见行断例”。其后,刑部建言:“国朝以来,断例皆散失”,请求将建炎以来近例同元符断例修编为一书。绍兴九年(1139)十月,高宗令评事何彦猷等编集刑名断例,刑部郎张柄等看详。绍兴二十六年(1156)九月,臣僚请求把户部和刑部的断例也修入刑名断例中。十一月有司将崇宁和绍兴刑名断例三百二十条拼入法条,将吏部改官例修定为三十条定名为“绍兴吏部改官申明”附在法典之后。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二日,高宗同意用绍兴刑名疑难断例为名,诏颁天下。简称绍兴刑名断例。因这部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和便于应用,所以对南宋各代审断同类案件发挥了示范与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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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