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住所以外的经常居住的地方。涉及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3条规定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实际出发,为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和执行裁判,对地域管辖中住所地管辖的补充规定,经常居住地管辖的范围与住所地管辖的范围相同。但具有优先管辖权。应由住所地管辖的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参见[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