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品买卖的统一法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64年在由荷兰政府召集的海牙会议上通过的两个关于国际商品买卖的公约之一。《公约》共15条,其附件为由101条构成的《国际商品买卖统一法》。《公约》第1条规定,对在不同国家(不论是否为缔约国)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国际商品买卖契约适用《统一法》。但第3条又规定,缔约国可以作出保留,以限制《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为了判定是否适用《公约》,除了《公约》的条文规定以外,还需要对有无保留加以调查。此外,《统一法》第5条规定,缔约国可以作出如下保留,即仅在国际商品买卖契约当事人指定《统一法》为其契约准据法时才适用《统一法》。《统一法》第2条排除了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公约》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缔结了新的《国际商品买卖统一法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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