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区域自治 |
释义 | 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民族内容地方事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先后载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以后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国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规定: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也要反对民族主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对进一步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将起着巨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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