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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法律形式之一。指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就敕文临时解释而发出的指令、决定。实践中,一旦有了指挥,往往会对其后同类的事起约束作用。《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然自桧(指秦桧)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指挥的效力凌驾于敕令格式之上。孝宗时编入敕令格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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