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新闻立法 |
释义 | 法国新闻立法主要包括在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法国出版自由法和1944年8月26日颁布的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及其他有关出版、报刊、管理等法令、法规,一般认为,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所阐明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是法国新闻立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内容: (1)关于出版企业的权利。出版企业是私营的,它首先要受私人企业的共同法规的约束,同时还要服从一些特殊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对私营企业的一般法的补充和修改,其中包括有关出版业组成的规定;刊物出版前的手续;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规定;应在报上公布的有关说明及版本备案、司法备案、管理备案、法律与行政上的责任等规定。(2)关于新闻内容的管理。强调新闻自由,在平时,对新闻不作任何检查。但禁止滥用这一原则;禁止损害国防机密的报刊;禁止了解有关诽谤、父亲身份的确认、离婚、夫妇分居、流产的调查等方面的诉讼;禁止发表任何假消息和涉及未成年犯的身份、人格的文章或图片;等等。对罪行材料的复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还对青年读物及在法国出版、发行的外国报刊作了特殊规定。对新闻罪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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