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行政法庭 |
释义 | 法国行政诉讼的初审裁决机构,创建于1799年,当时是省长的咨询机关和省内行政诉讼的裁决机关。行政法庭的咨询任务甚少;其主要职务是作为初审行政诉讼的裁决机构。初成立时,法庭的审判任务也不很多,仅限于管辖区域内有关直接税、公共工程、国有不动产的出卖和违反道路保管规则的处罚等几种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事项,其余行政诉讼都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以后经过多次改革,才逐渐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庭。初成立时,行政法庭称为省参事院,每省1个。1926年将省参事院合并,在全国设立了26个联省参事院,同时在组织方面作了一些调整。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是根据1953年9月30日的命令,扩大联省参事院的职权,作为受理行政诉讼的一般权限机构,并改称行政法庭。一切行政诉讼案件,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行政法院受理的,都以行政法庭作为初审裁决机构,最高行政法院只是作为上诉机构。行政法庭的作用提高以后,法庭成员的地位也得到改善。1963年、1975年及以后几次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提高行政法庭法官的质量提供丫保障。法国本土现有26个行政法庭,每一法庭的管辖区域都在两个省以上。海外省有7个行政法庭,每一法庭的管辖区域以本省为限。每个法庭至少设立工个审判庭,大城市的行政法庭可以设立2个到5个审判庭。巴黎的行政法庭分为7个组,每组设立2个审判庭。行政法庭对其管辖区域内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和所签订的行政合同发生的诉讼有管辖权。由于巴黎地区的行政机关太多,为了避免行政法庭的任务太重,不得不在土地管辖权原则以外,增加其他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告居所地等补充标准。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在不妨碍公共利益时,当事人得以协议决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庭。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