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 |
释义 | 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权限冲突的机构。由于法国有两套法院体系,普通法院受理私法上的诉讼,行政法院受理公法上的诉讼,而行政机关的行为非常复杂,有时受公法支配,有时受私法支配,因此可能出现一些诸如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法律的解释不够确定,以致不能决定究竟应由哪套法院系统管辖的情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管辖权的冲突。管辖权的冲突可能表现为对于某个案件,普通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则认为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这种冲突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表现为某个案件,普通法院认为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而行政法院认为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这种冲突称为消极冲突。两套法院同时存在不仅产生管辖权的冲突,还可能产生判决的冲突。对于同一案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各自的管辖权限以内作出确定的判决,而这两个判决却互相矛盾,导致当事人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补救手段。这种冲突称为判决的冲突。权限争议法庭在发生管辖权的冲突时,决定某个案件应由哪个系统的法院管辖,在发生判决冲突时,重新作出判决。权限争议法庭裁决两个系统的法院之间的权限冲突,实际上具有仲裁法庭性质,所以在组织上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以同等地位参加。权限争议法庭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选举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联合再选举2名正式法官,2名候补法官。不论正式法官或候补法官,都遵守两个法院系统人数相等原则。法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司法部长为权限争议法庭的当然主席,但一般不参加法庭的活动,只有当法庭对某个案件的判决出现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数相等时,才由司法部长投最后一票决定。9名正式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其中1人为副主席,领导法庭的实际工作。权限争议法庭裁决两个系统法院的管辖权限,实际上是决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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